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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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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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2200120525184210119062004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10工作日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 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拦渠、跨河、穿河、穿堤、跨渠、临河、临渠建筑物,铺设跨河、跨渠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文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跨河管道、电缆;(三)取水、排污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 ||||||||||||||
权限划分 | 县级 | ||||||||||||||
受理机构 | 建平县水务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建平县水务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建平县内从事水工程建设规划项目的单位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
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
办理查询 | 0421-7835692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红山街道向阳街53号营商局办公楼便民服务大厅 A厅二楼综合收件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国家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联系电话 | 0421——7835692;13842188481 |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备注 | 网上预审、窗口报批、办结取件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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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否 | 查看详情 |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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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报批(或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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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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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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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 综合窗口 |
受理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部 |
审核 |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部 |
批准 | 水务局 |
办结 | 综合窗口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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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当场送达、窗口自取、邮递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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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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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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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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