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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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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4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169X200017202600023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工作日
期限说明 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核发的企业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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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监管信息-章节目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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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章节目录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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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每项申请材料单独形成文件,单独编制页码,首页加盖公章,转化为彩色PDF文档上传。申请表、产品技术要求、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还需提交word文档。
监管信息-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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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申请表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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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申请在本栏目中提交,需单独整理成一个文件,并命名为《优先注册申请材料》。在《监管信息-章节目录》中需注明《优先注册申请材料》的页码。(《辽宁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https://ypjg.ln.gov.cn/ypjg/zwfw/ggtg/ylqx/0CC59FE5A7484FC6A7C39D6058279F29/index.shtml)
监管信息-术语、缩写词列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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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术语、缩写词列表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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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如适用,应当根据注册申报资料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出现的需要明确含义的术语或缩写词进行定义。
监管信息-产品列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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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产品列表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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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以及每个包装规格的标识(如货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
监管信息-关联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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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关联文件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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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境内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 (3)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 (4)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 (5)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同意注册申报的声明或授权文件;还应当提供申请人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关系(包括法律责任)的说明文件,应当附相关协议、质量责任、股权证明等文件。 (6)申请适用《辽宁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的,应当提交《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申请表》和优先注册符合性证明资料。 2.主文档授权信 如适用,申请人应当对主文档引用的情况进行说明。申请人应当提交由主文档所有者或其备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申请人引用主文档信息的授权信。授权信中应当包括引用主文档的申请人信息、产品名称、已备案的主文档编号、授权引用的主文档页码/章节信息等内容。
监管信息-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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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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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在产品申报前,如果申请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或者申报产品与既往注册申报相关。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 (1)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申报前沟通。 (2)既往注册申报产品的受理号。 (3)既往申报前沟通的相关资料,如既往申报会议前提交的信息、会议议程、演示幻灯片、最终的会议纪要、会议中待办事项的回复,以及所有与申请相关的电子邮件。 (4)既往申报(如自行撤销/不予注册上市申请等)中监管机构已明确的相关问题。 (5)在申报前沟通中,申请人明确提出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 (6)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2.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
监管信息-符合性声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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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符合性声明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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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应当声明下列内容: 1.申报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2.申报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有关分类的要求。 3.申报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4.申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品的清单。 5.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申请人出具,进口产品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综述资料-章节目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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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综述资料-章节目录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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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资料-概述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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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综述资料-概述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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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 2.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管理类别、分类编码。 3.描述申报产品预期用途。 4.如适用,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综述资料-产品描述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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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综述资料-产品描述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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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资料-预期用途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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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综述资料-预期用途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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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综述资料-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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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综述资料-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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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资料-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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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综述资料-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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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除申报产品外,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处理用试剂、适用仪器、质控品、校准品、独立软件等基本信息,及其在检测中发挥的作用,必要时应提交相应的说明书。 2.对于已获得批准的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非临床资料-章节目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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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章节目录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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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床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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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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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非临床资料-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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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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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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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说明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附件7)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其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非临床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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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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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2.产品技术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中还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要求。 3.产品检验报告 在保证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稳定可靠的基础上,采用在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提供三个不同生产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产品进行检验。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1)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非临床资料-分析性能研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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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分析性能研究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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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床资料-稳定性研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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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稳定性研究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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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临床资料-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研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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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研究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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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或依据,采用样本的来源与组成,并提交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的研究资料。 校准品和质控品不需要提交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确定资料。
非临床资料-其他资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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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其他资料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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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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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管理类别为第二类的产品注册申报时无需提交;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应提交。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包括主要原材料的来源、选择、制备方法的研究资料,质量分析证书,主要原材料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检验资料。 如适用,提交企业参考品的研究资料,包括来源、组成、阴阳性和/或量值确认等。 2.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管理类别为第二类的产品注册申报时无需提交;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应提交。 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装和冻干,固相载体的包被,结合物的制备,显色/发光等结果放大系统的确定等。 3.三批产品的生产及自检记录。 4.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非临床研究资料。
临床评价资料-章节目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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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临床评价资料-章节目录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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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评价资料-临床评价资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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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临床评价资料-临床评价资料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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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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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评价资料-其他资料 其他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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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临床评价资料-其他资料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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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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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章节目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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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章节目录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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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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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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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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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标签样稿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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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标签样稿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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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应当提交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样稿,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其他资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其他资料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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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如适用,提交对产品信息进行补充说明的其他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综述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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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综述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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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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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应当承诺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随时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章节目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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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章节目录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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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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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生产制造信息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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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生产制造信息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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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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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其他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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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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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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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职责程序 其他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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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职责程序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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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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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资源管理程序 其他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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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资源管理程序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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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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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实现程序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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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其他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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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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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 其他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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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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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其他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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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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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根据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进行检查。 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2.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3.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4.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6.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7.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8.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评任务分配 审评查验中心
技术审评主审 审评查验中心
技术审评复核 审评查验中心
技术审评签发 审评查验中心
审核任务分配 医疗器械监管处
审核 医疗器械监管处
核准 医疗器械监管处
审定 局领导
制证送达 医疗器械监管处
核查任务分配 医疗器械监管处
注册体系核查 医疗器械监管处、稽查处
体系核查复核 医疗器械监管处、稽查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 邮寄送达或5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首次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50000(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制证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医疗器械监管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辽药监告〔2020〕23 号) 5工作日
2 技术审评复核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审评查验中心 20工作日
3 审评任务分配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审评查验中心 2工作日
4 技术审评主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审评查验中心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辽药监告〔2020〕23 号) 55工作日
5 体系核查复核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医疗器械监管处、稽查处 10工作日
6 技术审评签发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审评查验中心 3工作日
7 注册体系核查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医疗器械监管处、稽查处 30工作日
8 核查任务分配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医疗器械监管处 5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企业想同时申报优先注册,如何提交材料? 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申请在申报资料-申请表项下提交,需单独整理成一个文件,并命名为《优先注册申请材料》。在《监管信息-章节目录》中需注明《优先注册申请材料》的页码。(《辽宁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注册程序》https://ypjg.ln.gov.cn/ypjg/zwfw/ggtg/ylqx/0CC59FE5A7484FC6A7C39D6058279F29/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