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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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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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100169X20001720010001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部门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第二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 ||||||||||||||
权限划分 | 无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3楼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3988721,024-31602056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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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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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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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申请自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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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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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自贸区及自贸区所在市辖区企业填报)※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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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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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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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线上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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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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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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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如何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对自贸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2、自贸区所在市辖区(沈阳市浑南区、苏家屯区、大连市金普新区、营口市西市区)企业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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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邮编:1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