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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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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4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169X200017202600025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工作日
期限说明 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延续的企业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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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监管信息-章节目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章节目录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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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每项申请材料单独形成文件,单独编制页码,首页加盖公章,转化为彩色PDF文档上传。申请表、产品技术要求、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还需提交word文档。
监管信息-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申请表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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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监管信息-关联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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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关联文件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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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境内注册人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外注册人应当提交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2.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3.如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有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和/或国家标准品发布实施,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和/或国家标准品所做的变化属于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注册人应当提交申请延续注册前已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已注册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和/或国家标准品所做的变化属于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者无需变化即可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和/或国家标准品的,注册人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资料。
监管信息-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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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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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在注册证有效期内,如果注册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如适用): (1)列出监管机构回复的沟通情况。 (2)在沟通中,注册人明确提出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提供的建议。 (3)说明在本次申报中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2.如不适用,应当明确声明申报产品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
监管信息-符合性声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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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监管信息-符合性声明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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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册人应当声明下列内容: 1.延续注册产品没有变化。如产品发生了注册证载明事项以外变化的,应当明确“产品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注册证载明事项无变化”。 2.延续注册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3.延续注册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有关分类的要求。 4.延续注册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5.延续注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品的清单。 6.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注册人出具,进口产品由注册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非临床资料章节目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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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章节目录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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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非临床资料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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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产品技术要求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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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如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了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更的,应当提交依据变更注册(备案)文件修改的产品技术要求。
非临床资料产品说明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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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产品说明书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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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如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发生了涉及产品说明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依据变更注册(备案)文件修改的产品说明书。
非临床资料其他资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非临床资料其他资料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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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的事项,涉及非临床研究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临床评价资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临床评价资料
材料依据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的事项,涉及临床评价的,应当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评任务分配 审评查验中心
技术审评主审 审评查验中心
技术审评复核 审评查验中心
技术审评签发 审评查验中心
审核任务分配 器械监管处
审核 医疗器械监管处
核准 医疗器械监管处
审定 局领导
制证送达 医疗器械监管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 邮寄送达或5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延续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1000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技术审评签发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审评查验中心 3工作日
2 技术审评复核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审评查验中心 14工作日
3 审评任务分配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审评查验中心 2工作日
4 制证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医疗器械监管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辽药监告〔2020〕23 号) 5工作日
5 技术审评主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审评查验中心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辽药监告〔2020〕23 号) 35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