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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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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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702401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六十九条:"经办机构通过部门内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核实工伤职工工伤认定信息、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等,根据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权限划分 | 省级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适用范围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经办大厅工伤保险窗口; 电话:024-22827682;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和平北大街59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经办大厅工伤保险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经办大厅工伤保险窗口; 电话:024-22827682;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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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 | 其他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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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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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收卷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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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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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卷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
初审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工伤保险部 |
复审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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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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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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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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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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