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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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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16A2000107001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辽宁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禁止性要求 违反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受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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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申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的许可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经市级工信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 申请人自备 2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经市级工信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申请表.doc
样例下载 3填表说明.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办结 行政审批处
批准 领导
审核 石油化工处
审查 石油化工处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关于**公司***化学品设施建设的请示 1、自取,企业凭受理告知书到政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厅窗口领取文件。2、邮寄,按企业预留的通信地址邮寄。 样例1
样例2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