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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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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6014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
权限划分 | 按户籍所在地办理 | ||||||||||||||
受理机构 |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所有参保人员 | ||||||||||||||
禁止性要求 | 达到法定年龄后不能转移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办理结果可查询 | ||||||||||||||
办理查询 | 大厅窗口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12333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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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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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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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窗口可查询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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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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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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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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