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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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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6014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权限划分 按户籍所在地办理
受理机构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所有参保人员
禁止性要求 达到法定年龄后不能转移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结果可查询
办理查询 大厅窗口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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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请人户籍变动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申请 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窗口可查询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