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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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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13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十五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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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在辽宁省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2.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申请书
材料依据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该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申请文件(示范文本)20211103(1).doc
样例下载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申请文件(示范文本)20211103(1).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及撤销技术论证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及撤销技术论证报告
材料依据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4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该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论证报告(示范文本)20211103.docx
样例下载 论证报告(示范文本)20211103.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现场查勘、专家评审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决定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办结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设立(撤销)***专用水文站的批复 现场领取或邮递。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专家评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20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专用水文站设立和撤销需要审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什么是专用水文站?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其中,专用水文站是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水文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