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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变更许可-注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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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变更许可-注销代表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230L200011200400005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6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权限划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设立代表处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的,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补齐材料的,按照前项规定办理;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满3个月未能补齐材料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司法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第六项 该项权利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受理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司法部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公众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司法厅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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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代表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撤回其执业许可、收回其执业证书,并注销其执业注册:1、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提供的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的;2、被所属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3、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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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取消代表资格的文件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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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取消代表资格的文件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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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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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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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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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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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代表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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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代表护照复印件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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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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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申请人自备 -2 3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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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材料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复印件份数 3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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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审批处
办结 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批文 当场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