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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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400353555802C300012302000005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期限说明 |
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后两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律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设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下放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关于在全省推行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407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关于在全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421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关于印发《大连市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卫办发〔2018〕134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权限划分 |
市级 |
受理机构 |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科)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fswjw.fushun.gov.cn)、抚顺政务服务网(https://zwfw.fushun.gov.cn) |
办理查询 |
窗口查询:临江路东段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地址:抚顺政务服务网(https://zwfw.fushun.gov.cn) 查询电话:024-57613710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路东段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二楼A9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咨询联系电话 |
窗口咨询:临江路东段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024-57613710 |
监督投诉渠道 |
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