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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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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54210381ME0027204Y6000724003000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 ||||||||||||||
权限划分 | 区级【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
受理机构 | 海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海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1、海城市户籍居民;2、入伍时间在1954年10月31日前,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 ||||||||||||||
禁止性要求 | 申请调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程序。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每年定期检验 | ||||||||||||||
办理公示 | 鞍山市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0412-3130677 | ||||||||||||||
办理地点 | 海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海城市兴海大街234号)2楼201优抚褒扬科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8:00-12:20、下午12: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412-3130677 | ||||||||||||||
监督投诉渠道 | 0412-3130670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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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员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村(社区)出具的申请人复员后未安置工作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复员证原件或复员登记表原件,审核后附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个人书面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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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优抚褒扬科 |
办结 | 海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科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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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定期定量补助证 | 自取或邮寄(窗口办理直接送达或按申请人要求按预留地址邮寄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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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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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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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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