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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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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学历证明 |
材料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0号)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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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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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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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0号)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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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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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
材料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0号)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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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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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材料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0号)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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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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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
材料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0号)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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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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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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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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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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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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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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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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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
出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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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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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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