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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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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54210381ME0026797N6000131004000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6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权限划分 | 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 | ||||||||||||||
受理机构 |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网上年报,《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站(http://www.lnzwfw.gov.cn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 ||||||||||||||
办理查询 |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登记窗口,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电话咨询:牛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3806056;王石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3251006;牌楼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3776677;析木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 3731005;兴海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 3227231;腾鳌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 8311627 ;西柳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 3859925 ;海州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 3221322 ;南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 3552723 ;耿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 3582321;高坨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3640051;感王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3870155;响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3381918;八里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3248092;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3360220;英落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412-3277262 | ||||||||||||||
办理地点 | 安费黄村民委员会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安费黄村民委员会 | ||||||||||||||
监督投诉渠道 | 0412-3163306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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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查看详情 | ||||||||||||||||||||||||||||||||||||
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0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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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照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涉及换发营业执照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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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安费黄村民委员会 |
办结 | 安费黄村民委员会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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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营业执照 | 自取或邮寄(窗口办理直接送达或按申请人要求按预留地址邮寄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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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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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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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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