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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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91210103701935984M3000162004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无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
权限划分 |
市内五区(皇姑区、铁西区、沈河区、和平区、大东区)归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办理,其他行政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于洪区、浑南区、辽中、法库、新民、康平)均由属地的烟草专卖局办理。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烟草公司沈阳市公司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烟草公司沈阳市公司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 |
禁止性要求 |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九)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二)党政机关内部; (十三)同一经营地址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沈阳政务服务网、辽宁政务服务网、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 |
办理查询 |
电话:024-22734610、办证窗口、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办理地点 |
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A区18-21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2734610 |
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12313或024-22734610 |
备注 |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领烟草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