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遗失补证申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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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743F20001150150050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权限划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禁止性要求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
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咨询联系电话 |
厅地质勘查处电话:024-62789125,大厅窗口电话:024-83988551。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