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我要
打印
我要
订阅
办事
评价
在线
咨询
  • 1到现场次数
  • 5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8008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第五章第四节“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5—2)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员本人。其中,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还应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二、转入地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
权限划分 省本级
受理机构 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省本级参保人员
禁止性要求 费省本级参保人员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网上实时办结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和平北大街59号 失业保险22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显示更多>>
申请条件
省本级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 失业保险部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结 失业保险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失业保险转移证明 网上反馈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可向中心申请重新核实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