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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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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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302002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5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规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80号)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跨村(社区)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一、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仲裁时效: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中(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中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管辖范围:(一)人事争议案件,1.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沈阳的人事争议案件;2.中央机关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在沈阳的人事争议案件;3.军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在全省的人事争议案件。(二)劳动争议案件,1.在国家、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且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沈阳的劳动争议案件;2.在国家、省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沈阳的劳动争议案件;3.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结果归档 | ||||||||||||||
办理公示 | 当事人公示 | ||||||||||||||
办理查询 | 024-22903381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14号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窗口、电话(024-22903381)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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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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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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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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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3 | 否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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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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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申请 | 辽宁省劳动监察仲裁稽核中心 |
审核申请 | 辽宁省劳动监察仲裁稽核中心 |
办结 | 辽宁省劳动监察仲裁稽核中心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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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立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移送管辖通知书 | 送达回证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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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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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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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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