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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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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办理
事项编码 11211100561378484D3212017027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期限说明 法定时限为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 7.4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令第83号)第18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34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市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咨询电话:0427-6655920、0427-2823909;收信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无差别综合窗口;窗口咨询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无差别综合窗口;网上咨询地址:http://zwfw.panjin.gov.cn。
办理地点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石油大街270号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无差别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3室;电话投诉:0427-6693970;网上投诉:http://zwfw.panjin.gov.cn/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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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 (二)申请条件 1、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预(成果)测绘可以受理的情形: 申请人与开发单位签订了《房屋面积测绘合同》、完成了房屋面积预(成果)测绘; 2、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预(成果)测绘变更审核可以受理的情形: ① 因测绘单位计算或填写失误,重新修改数据的; ② 预(成果)测绘确需调整户型面积、房屋分割、房屋合并、房号、楼层变更等情形;成果测绘变更还需要保证总建筑面积和分摊系数不发生变化; ③ 开发单位名称、功能区名称、地址名称变更等情形; ④ 其他可以变更的情形。 3、房屋测绘成果已备案,原则上不得撤销申请,如确需撤销申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测绘单位和委托方共同申请; ②房屋测绘成果已备案,且尚未预售(销售)等应用情形。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开发企业和测绘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申请人自备 2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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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开发企业和测绘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材料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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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测绘登记备案书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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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房屋面积测绘登记备案书
材料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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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经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各单体平、立、剖方案图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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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经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各单体平、立、剖方案图
材料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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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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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材料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出具单位 住建部门发放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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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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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材料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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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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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材料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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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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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证》
材料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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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房地产管理科
办结 房地产管理科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商品房面积审定单 窗口通知领取或邮寄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