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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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查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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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市级审查意见 |
材料依据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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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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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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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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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
其他 |
0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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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
材料依据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四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
……
(四)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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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原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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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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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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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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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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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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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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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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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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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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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材料依据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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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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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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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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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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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其他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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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材料依据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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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原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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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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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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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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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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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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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延续申请 |
材料依据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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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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