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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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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55210502MEA058914X621051101400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申请人补正材料及完善现场条件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
设定依据 |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2月2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二十七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取暖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取暖救助的对象、标准和方式,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 (三)救助对象范围: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刚性支出家庭。 救助方式:采取集中供暖困难群体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款至供热单位,采取分散取暖困难群体通过一卡通打入户主账户。 | ||||||||||||||
权限划分 |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2月2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一)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 | ||||||||||||||
受理机构 | 平山区民政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平山区民政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本溪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现场查询:本溪市平山区广裕路73号平山区民政局一楼办事大厅;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43083。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广裕路99栋 01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24-42343083;收信址地: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邮箱:psqspj@163.com;窗口咨询地址: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网上咨询地址:http://zwfw.benxi.gov.cn(本溪政务服务网)。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42371275;收信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邮箱:psqspj@163.com;监督投诉地址: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网上投诉地址:http://zwfw.benxi.gov.cn(本溪政务服务网)。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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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补贴认证单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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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平山区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一窗口 |
审查 | 平山区社会救助办公室 |
办结 | 平山区社会救助办公室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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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统一发放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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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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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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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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