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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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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207004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一般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但个别申请评委会的条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或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需要一定时间。
设定依据 【规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0号令)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 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 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 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组建单位负责,受 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 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权限划分 全省各部门(单位)、各地区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各市属部门(单位)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企事业单位申请自主开展中级、初级评审,按照隶属关系、注册地,由相应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受理机构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各市、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禁止性要求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不是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影响力不够,不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数量不够;   (四)不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不能承担职称改革、标准修订等工作
定期检验及依据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2.《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0号令)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3.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第十条 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或在有效期内因组建单位合并、职能转变、授权变更及其他重大情况变更时应重新核准备案。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电话、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话:024-22959116/22959170;邮编110013,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楼)人才改革处;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请按照要求办理。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皇姑区泰山路19号 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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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 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组建相应评委会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 (二)可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应熟悉职称业务、了解掌握本行业人才基本特点、行业发展动态,可熟练掌握承接评审系列(专业)的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受理流程等工作要求,周到热情提供职称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能够承担或积极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排部署的职称评审相关改革、标准修订、调研任务等工作。 二、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中级、初级评委会组建条件由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制订。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核准备案职称评委会文件 批复文件邮寄或传真,或通过机要传输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提交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