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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产前诊断机构许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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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产前诊断机构许可(新办)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89H200012300100009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受理后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的30日时限除外),依法需要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8号令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权限划分 省本级
受理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
定期检验及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网上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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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产前诊断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九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②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③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④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⑤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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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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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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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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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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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可行性报告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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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可行性报告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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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师的产前诊断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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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有关医师的产前诊断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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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设备配备基本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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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设备配备基本要求的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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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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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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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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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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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申请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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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申请文件
材料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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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专家评审 妇幼处
审核 妇幼处
批准 分管主任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电子证照下载。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专家评审 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 妇幼处 30
救济途径
信访、行政复议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