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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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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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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遗属待遇申领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601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23〕9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计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抚费核定表》(附件12),交参保单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权限划分 省级 市级
受理机构 厅企业养老处或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厅企业养老处或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省级企业 市级企业 鞍钢企业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中央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窗口;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3楼鞍钢中心窗口; 企业:电话024-22833833 鞍钢中心:0412-6318041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和平北大街59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中央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窗口;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3楼鞍钢中心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点,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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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提供与供养人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或原始档案记载)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出具无经济收入来源承诺书(未成年人不用); (三)不符合年龄规定的需要提供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印发的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在校读书提供在校证明 (四)《 年 新批供养直系亲属申报表》; (五)厅审批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厅审批件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厅审批件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企业养老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现场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