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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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遗属待遇申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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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601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23〕9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计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抚费核定表》(附件12),交参保单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
权限划分 | 省级 市级 | ||||||||||||||
受理机构 | 厅企业养老处或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厅企业养老处或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省级企业 市级企业 鞍钢企业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中央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窗口;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3楼鞍钢中心窗口; 企业:电话024-22833833 鞍钢中心:0412-6318041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和平北大街59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中央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窗口;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3楼鞍钢中心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点,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中央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窗口;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3楼鞍钢中心窗口; 企业:电话024-22833833 鞍钢中心:0412-6318041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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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审批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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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企业养老部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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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现场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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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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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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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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