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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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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事项编码 11210400MB1655906D3211015039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期限说明 1、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入法定办理时限;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3、公示、专家评审和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入法定办理时限。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规范性文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权限划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  4. 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受理机构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管理范围内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办理公示 抚顺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抚顺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临江东路21号 3楼10号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24-12345;网址:http//12345.fushun.gov.cn抚顺市12345政府综合服务热线;收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市行政审批局3楼10号自然资源局窗口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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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 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2、《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所在宗地土地及房屋登记情况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所在宗地土地及房屋登记情况材料
材料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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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者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法院裁决及协助执行材料、企业改制文件;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需提供已完成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涉及原划拨、承租土地的,需提供《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合同》;涉及用途等规划条件变更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者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法院裁决及协助执行材料、企业改制文件;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需提供已完成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涉及原划拨、承租土地的,需提供《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合同》;涉及用途等规划条件变更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材料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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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立项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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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发改立项文件
材料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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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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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表
材料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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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坐标系的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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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2000坐标系的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
材料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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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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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材料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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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承诺书空白表格.docx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docx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审批科
审核 土地利用科
办结 审批科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承诺件:送达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当场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