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报送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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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报送的证明材料 |
材料依据 |
《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第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二)被送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制件。(三)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被送养儿童年龄为0-6周岁的,还应提交《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四)《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被送养儿童是病残的,应提交病残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治疗情况报告等。(五)被送养儿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近期全身生活照片。被送养儿童是病残儿童且病残有外观表现的,还应提供病残部位照片。(六)被送养儿童是孤儿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被送养儿童是弃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捡拾弃婴登记表》、《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七)被送养儿童年满7周岁以上的,应提交儿童有关情况的报告。(八)被送养儿童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1 |
复印件份数 |
2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否 |
空表下载 |
福利机构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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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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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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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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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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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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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应包括以下材料:(一)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 (二)被送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制件; (三)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被送养儿童年龄为0-6周岁的,还应提交《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 (四)《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被送养儿童是病残的,应提交病残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治疗情况报告等; (五)被送养儿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近期全身生活照片;被送养儿童是病残儿童且病残有外观表现的,还应提供病残部位照片; (六)被送养儿童是孤儿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被送养儿童是弃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捡拾弃婴登记表》、《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七)被送养儿童年满7周岁以上的,应提交儿童有关情况的报告; (八)被送养儿童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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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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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年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
材料依据 |
《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第二条 (八)被送养儿童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 第二条 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1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否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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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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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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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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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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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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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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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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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
材料依据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第十条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
出具单位 |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1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否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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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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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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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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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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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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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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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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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材料依据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第十条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否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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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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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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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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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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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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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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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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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 |
材料依据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
出具单位 |
孤残儿童涉外安置信息系统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份数 |
1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否 |
空表下载 |
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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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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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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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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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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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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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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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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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材料依据 |
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 第二条 送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依据《收养法》第十四条、《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送养人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1.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2.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4.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5.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如果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以不提供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但再婚一方应当提交送养人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否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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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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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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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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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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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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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证明材料包括:1.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4.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 5.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 如果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以不提供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但再婚一方应当提交送养人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参照继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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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一式3份) |
申请人自备 |
3 |
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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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收养协议(一式3份) |
材料依据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3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否 |
空表下载 |
收养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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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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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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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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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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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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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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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根据实际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3 |
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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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根据实际提供) |
材料依据 |
《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第九条 收养登记前,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融和期,以便收养人与被送养儿童相互了解和融和。交接被送养儿童时,送养人和收养人应当签订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3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否 |
空表下载 |
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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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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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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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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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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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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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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