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收养登记)
我要
打印
我要
订阅
办事
评价
在线
咨询
  • 2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3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收养登记)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6551200071100200002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期限说明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 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四)由社会福利机构做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权限划分 省级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09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1116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民政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收养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在辽宁省内办理收养登记
禁止性要求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现场查询、电话查询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青年大街260号 1104室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2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显示更多>>
申请条件
收养方与送养方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报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1 2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报送的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第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二)被送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制件。(三)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被送养儿童年龄为0-6周岁的,还应提交《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四)《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被送养儿童是病残的,应提交病残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治疗情况报告等。(五)被送养儿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近期全身生活照片。被送养儿童是病残儿童且病残有外观表现的,还应提供病残部位照片。(六)被送养儿童是孤儿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被送养儿童是弃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捡拾弃婴登记表》、《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七)被送养儿童年满7周岁以上的,应提交儿童有关情况的报告。(八)被送养儿童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2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福利机构表格.doc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应包括以下材料:(一)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 (二)被送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制件; (三)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被送养儿童年龄为0-6周岁的,还应提交《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 (四)《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被送养儿童是病残的,应提交病残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治疗情况报告等; (五)被送养儿童2寸免冠彩色照片、近期全身生活照片;被送养儿童是病残儿童且病残有外观表现的,还应提供病残部位照片; (六)被送养儿童是孤儿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被送养儿童是弃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捡拾弃婴登记表》、《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七)被送养儿童年满7周岁以上的,应提交儿童有关情况的报告; (八)被送养儿童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年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年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材料依据 《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 第二条 (八)被送养儿童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提交该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 第二条 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政府部门核发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材料依据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第十条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出具单位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材料依据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第十条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 政府部门核发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
材料依据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出具单位 孤残儿童涉外安置信息系统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申请表.pdf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 第二条 送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依据《收养法》第十四条、《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送养人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1.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2.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4.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5.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如果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以不提供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但再婚一方应当提交送养人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证明材料包括:1.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4.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 5.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 如果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以不提供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但再婚一方应当提交送养人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参照继子女)
收养协议(一式3份) 申请人自备 3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收养协议(一式3份)
材料依据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3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收养协议.doc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根据实际提供) 申请人自备 3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根据实际提供)
材料依据 《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第九条 收养登记前,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融和期,以便收养人与被送养儿童相互了解和融和。交接被送养儿童时,送养人和收养人应当签订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3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doc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登记 儿童福利处
审批 儿童福利处
审查 儿童福利处
受理 儿童福利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继子女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无) 现场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条件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条件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