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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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281341117215B40001310110001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权限划分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
受理机构 |
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瓦房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禁止性要求 |
一、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国家明今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予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特种设备。
3.无以下技术资料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 经营 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行政许可平台(http://218.60.152.47/framework/pages/apply/publicinfo/publicityentrance/publicityentrance.html) |
办理查询 |
0411-85660828;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行政许可平台(http://218.60.152.47/framework/pages/apply/publicinfo/publicityentrance/publicityentrance.html)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西长春路西段132号大连市瓦房店市政务服务中心121号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6:30;周六、周日:实行预约服务。(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0411-85660828 |
监督投诉渠道 |
0411-12345 |
备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