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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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TE211400010211401030001620040001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1、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2、依法需要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
权限划分 |
法定本级行使 |
受理机构 |
葫芦岛市烟草专卖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葫芦岛市烟草专卖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禁止性要求 |
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s://zmbz.lntobacco.com:81/r-online/d/home/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官网:https://zmbz.lntobacco.com:81/r-online/d/home/
葫芦岛政务服务平台: http://zwfw.hld.gov.cn/ |
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29——3114411
网上查询: http://zwfw.hld.gov.cn/ https://zmbz.lntobacco.com:81/r-online/d/home/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锦葫路54号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大厅窗口: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电话:0429——3114411
网上查询: http://zwfw.hld.gov.cn/
http://ln.tobacco.gov.cn/serviceweb/ |
监督投诉渠道 |
窗口: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
监督举报投诉投诉电话:12313 |
备注 |
烟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