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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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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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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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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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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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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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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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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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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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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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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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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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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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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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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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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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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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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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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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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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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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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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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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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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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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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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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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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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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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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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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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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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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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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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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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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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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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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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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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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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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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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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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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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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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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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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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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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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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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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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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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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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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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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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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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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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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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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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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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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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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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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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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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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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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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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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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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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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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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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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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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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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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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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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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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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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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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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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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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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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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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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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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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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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
|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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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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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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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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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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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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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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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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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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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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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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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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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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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刊登公告报纸样张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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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合并(分立)刊登公告报纸样张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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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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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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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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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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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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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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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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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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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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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因合并(分立)的相关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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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公司股东因合并(分立)的相关证明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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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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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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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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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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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公司的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注销证明,因合并(分立)新设的,提交设立证明。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提交变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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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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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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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
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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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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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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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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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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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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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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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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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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