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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人员资格认定(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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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人员资格认定(新办)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89H2000123002000A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8号令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权限划分 本级
受理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
定期检验及依据 不需校验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省卫生健康委
办理查询 网上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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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中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人员能力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材料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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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书(连续培训6/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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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书(连续培训6/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材料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书(空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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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员的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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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人员的身份证
材料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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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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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
材料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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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员的职称证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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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人员的职称证书
材料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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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实验室技术人员无须提供)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实验室技术人员无须提供)
材料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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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工作年限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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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工作年限证明
材料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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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个人一寸证件照片(jpeg格式,不超过500kb) 其他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个人一寸证件照片(jpeg格式,不超过500kb)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其他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个人一寸证件照片(空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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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承办 妇幼处
审核 妇幼处
批准 分管主任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网上下载 样例1
样例2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救济途径
信访、行政复议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发放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是否需要到现场领取? 答:该申请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人员资质证书为电子证照,无纸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