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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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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事项编码 54210381396617225A6210711012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期限说明 大数据核对不计入时限,约20-3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整补依据:【行政法规】《辽宁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5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权限划分 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审批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低保救助审核等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
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市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海城市民政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二)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前款所称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定幅度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禁止性要求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鞍山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网上查询:鞍山政务服务网;手机端:辽事通app
办理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东四方台街道西四方台村 01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周末和节假日预约服务)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12-3163306
备注 低保、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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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海城政务服务中心(西柳镇东柳村71号)B区15号民政局窗口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衣法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