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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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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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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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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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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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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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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配方材料:产品配方表(配方发生改变的原注册人需要提交调整后的配方及配方发生改变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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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产品配方材料:产品配方表(配方发生改变的原注册人需要提交调整后的配方及配方发生改变的说明)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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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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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简图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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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简图及说明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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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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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三批中试以上规模工艺生产的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检验报告(原注册人的产品配方没有发生改变的不需要提供此项);原料、辅料合理使用的说明,及标签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制定符合法规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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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三批中试以上规模工艺生产的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检验报告(原注册人的产品配方没有发生改变的不需要提供此项);原料、辅料合理使用的说明,及标签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制定符合法规的说明】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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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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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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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标准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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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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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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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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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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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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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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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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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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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三批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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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三批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项检验报告)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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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检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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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产品名称检索材料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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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备案人应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并打印,提供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与已批准注册和备案的保健食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品查询中检索并打印,提供与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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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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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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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册人已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提交有效的保健食品证书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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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原注册人已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提交有效的保健食品证书及附件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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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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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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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册人注册申请转为备案申请的,提交注册转为备案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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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原注册人注册申请转为备案申请的,提交注册转为备案的凭证 |
材料依据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第四十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第四十七条 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 |
出具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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