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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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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事项编码 11210105MB05402774400013100400003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6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符合法律规定
设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规范性文件】《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3号2004年7月23日)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权限划分 本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
受理机构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国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禁止性要求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办理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沈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shenyang.gov.cn)
办理查询 沈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shenyang.gov.cn)
办理地点 1、明廉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19-1号5楼1号窗口; 2、鸭绿江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白山东路10号一楼; 3、北行农贸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19-1号5楼1号窗口; 4、四台子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8号 腾飞大厦2楼1号窗口; 5、华山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33号2门1号窗口; 6、三台子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白山东路10号1号窗口; 7、黄河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50号1号窗口; 8、舍利塔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23号1门2楼1号窗口; 9、北塔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9号12门1号窗口;; 10、新乐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3-1号3门1号窗口; 11、陵东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东街59-4号(百汇生鲜超市南侧)1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024-86278826
备注 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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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22〕2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样例下载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正、副本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22〕2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清税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清税证明材料
材料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22〕24号)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窗口受理,网上受理 辖区各市场监管所
窗口办结,网上办结(省政务服务网) 辖区各市场监管所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登记通知书 窗口领取,邮递申请人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据法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需要进行年度报告吗?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