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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增加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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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增加业务范围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89H221012304600004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31日颁布)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316项,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一级,明确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执业地域范围明确为全国。
权限划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31日发布)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受理机构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机构增加业务范围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31日发布)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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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关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和过程材料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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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关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和过程材料
材料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31日发布)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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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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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检测项目清单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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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检测项目清单
材料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31日发布)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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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购置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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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购置凭证(复印件)
材料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31日发布)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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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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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材料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31日发布)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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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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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材料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31日发布)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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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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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材料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31日发布)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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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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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专家评审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审核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批准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结 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增加业务范围页加盖公章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做变更并加盖公章。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