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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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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事项编码 11210106MB1H357457400012301400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承诺时限,不含公示期
设定依据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权限划分 市级: 市卫生计生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 区(县、市)级: 辖区卫生计生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
受理机构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部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部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符合《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凡是在铁西区(不含开发区)申请从事护士工作。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024-25375140
办理地点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1甲5号)一楼 一件事专区综合窗口(04) 社会事务专区综合窗口(05)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024-25375480
备注 护士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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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5.有聘用的医疗卫生机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2寸照片 申请人自备 2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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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2寸照片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同时下放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审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5护士执业注册(省直医疗机构)
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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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考核合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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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考核合格证明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同时下放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审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5护士执业注册(省直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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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的,另需提交在省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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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的有效证明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同时下放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审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5护士执业注册(省直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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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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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同时下放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审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5护士执业注册(省直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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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学历证书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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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申请人学历证书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同时下放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审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5护士执业注册(省直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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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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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材料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第二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同时下放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审批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5护士执业注册(省直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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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护士执业证书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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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补办护士执业证书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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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护士执业证书
材料依据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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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材料依据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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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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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材料依据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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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自备 1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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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材料依据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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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窗口受理,网上受理 社会事业科
处室审核(进驻中心) 社会事业
窗口办结,网上办结(市政务服务网),快递送达 社会事业科室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护士执业证书 窗口领取,邮递申请人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办理地点乘车路线? 路线1:101路公交车,开发区工人文化宫站下车,路东即是。 路线2:地铁一号线中央大街D站出口向东走200米后,沿中央大街南走700米路东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