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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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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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200001653601Y3000706008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8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受理审核、特殊环节、决定三个大环节组成,其中特殊环节包括专家评审、综合审查、报备国家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等环节,特殊环节时间不记入承诺时限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第一条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 ||||||||||||||
权限划分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 ||||||||||||||
受理机构 |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
决定机构 |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适用范围 |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 ||||||||||||||
禁止性要求 |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 ||||||||||||||
办理公示 | 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318/list_gsgg.shtml | ||||||||||||||
办理查询 | 电话:0411-65851150;窗口: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 综合窗口;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318/list_gsgg.shtml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 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0:00,下午13:30-15:30; | ||||||||||||||
咨询联系电话 | 电话:0411-65851150;窗口: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口D区综合窗口 | ||||||||||||||
监督投诉渠道 | 0411-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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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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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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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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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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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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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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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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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
特殊环节 |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
审核 |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
受理 |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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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当场送达,网上公示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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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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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家评审 现场抽查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二、认定程序(五)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 否 | 时间不计入时间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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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想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该如何操作? |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遵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在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基础上,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行相关信息填报。 (1)网站右上方设有“企业申报”入口,首次登陆需先进行用户注册; (2)新注册用户需及时登陆系统,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模块下完善企业注册信息; (3)填写完基本信息完善表后,要按照保存、打印、选择地方认定机构并提交的顺序操作,提交之后由地方认定机构审核、激活,只有在激活之后才能进行高企认定申报材料的填写等操作。 |
提交注册信息、申报材料、年报材料时,提示“保存版本与打印版本不一致”是什么原因? | 答:系统自动校验填写材料和提交材料的一致性,请按照保存—打印——提交认定机构的顺序完成操作。 |
想进行更名和核心信息修改,打开页面,文本框里无法输入? | 进行修改时,企业用户需点击需要修改项前方的小正方形,则该项就可以进行填写了,否则是不可以编辑的。如果不修改该项,前方的小正方形要勾掉,否则提交时系统会提示警告 |
申报信息审验(受理)里的意见不通过和退回有何区别? | 答:不通过是指企业未达到申报高企的资格,并且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退回是指认定机构将企业申报材料退给企业修改,修改后企业还可以再提交 |
提交申报材料时提示不在申报接受批次时间内? | 答:认定机构在申报批次管理内设置的时间段就是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材料的时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则企业就不可以提交材料了。请随时关注认定机构通知的申报材料提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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