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我要
打印
我要
订阅
办事
评价
在线
咨询
  • 0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100169X200017203000002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权限划分
受理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1.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沈阳、大连、营口自贸区的企业在各自自贸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并实行备案。
禁止性要求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3楼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显示更多>>
申请条件
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材料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04年7月8日颁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空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xlsx
样例下载 样例:申请前必看,特别提示(图1和2);图3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网站域名注册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网站域名注册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材料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04年7月8日颁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域名证书.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材料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04年7月8日颁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材料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04年7月8日颁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pdf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材料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04年7月8日颁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方法操作说明.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药品及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政府部门核发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药品及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材料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04年7月8日颁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出具单位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毕业证书.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材料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04年7月8日颁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pdf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证明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证明
材料依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04年7月8日颁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证明.pdf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告知承诺书
材料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告知承诺书.pdf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审查 药监局行政审批处
决定 药监局行政审批处
送达 药监局行政审批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送达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审批处 5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请先对照以下两种情形,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该资格证。 1.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美团等)上卖药或医疗器械,无需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 经向省市医保主管部门沟通确认,申请办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时,无需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是否需要邮寄纸质申请材料? 该事项实行全程网办,无需邮寄纸质申请材料。
省内各地区申请单位到哪里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服务指南在哪里查看? 申请单位应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向辽宁省药监局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告知承诺书,如实申报。申报条件、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等服务指南均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进行查看。 沈阳、大连、营口自贸区的申请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在各自自贸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备案,自贸区所在市辖区(不含自贸区)的申报单位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办理备案。
什么情况需要申报? 需要在互联网上开展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本省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需要申请,如不开展此服务业务,则无需申请。
自贸区企业如何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贸区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由告知承诺制审批改为备案。 2、自贸区所在市辖区(沈阳市浑南区、苏家屯区、大连市金普新区、营口市西市区)企业参照执行。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但是实际不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是否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备案? 不需要
批准后怎样获取证书? 批准后发电子证书,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后,使用OFD阅读器在电脑上读取。如曾取得过纸质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变更或换证后将原纸质证书邮寄回发证单位。 邮寄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辽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号 收件人:药监局窗口 电话:024-83988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