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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监管服务、结果核准备案及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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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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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职称评审监管服务、结果核准备案及证书管理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20700301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 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 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 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 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权限划分 按照评审管理权限行使评审结果确认备案权力。
受理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评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评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评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
禁止性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定期检验及依据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2.《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3 .《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评审机构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办理公示 本事项为在评审结果公示完成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处理不影响结果的基础进行的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布。
办理查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可查询公布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文件,或在相应自主评审单位查询该单位公布的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文件。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皇姑区泰山路19号 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日8:30-11:30;13:00-5:00。其他请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评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规定。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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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按照评审规定和程序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工作完毕,经核验通过或已纠正且已公示无异议后。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其他 公布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文件 公布评审结果文件、发放职称证书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评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对不予备案情况进行说明,提交补充材料。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