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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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11134079857394000131004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6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期限说明 |
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个体工商户实行“口头申报、当场发照”。 |
设定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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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
权限划分 |
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其下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
受理机构 |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
禁止性要求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年度报告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
办理公示 |
http://wsdj.lnzwfw.gov.cn/ |
办理查询 |
http://wsdj.lnzwfw.gov.cn/ |
办理地点 |
解放所:苏家屯区香柏路12号
民主所:苏家屯区牡丹街89号(民主街道)
沈水所:苏家屯区枫杨路131号(沈水街道)
中兴所:苏家屯区银杏路7号(中兴街道)
八一红菱所:苏家屯区八一路61号(八一红菱街道、永乐街道)
林盛所:苏家屯区清州街86-1号(十里河街道、林盛街道、沙河街道)
陈相所:苏家屯区金河街69号(陈相街道、白清姚千街道、佟沟街道)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解放所:024-29816924,民主所:024-29810230,沈水所:024-29819740,中兴所:024-89151599,八一红菱所:024-89563917,林盛所:024-89550551,陈相所:024-89570450 |
监督投诉渠道 |
024-23851862 |
备注 |
001,002,003,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