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
|
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874B2210120250000A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 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如下:(一)农业农村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农村部授权的B类渔区、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其权限内规定并授权。 |
权限划分 |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章,第10、11、12、13条。第四章,第19、21、23、24、25、26、27、28、29、30、33、34条。 2.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海渔政字【2016】227号)第1、2、3、4条。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或个人 |
禁止性要求 |
按照审批依据,如违反规定要求,不予许可。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根据《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83号 二、精简审批程序(二)取消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
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查询。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3988577;0415-5985690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