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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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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低收入家庭认定
事项编码 54210503ME0031916M6210711005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辽宁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5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关于修改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5]87号)
权限划分 本民发【2017】55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受理机构 本溪市溪湖区各街道办事处低保中心 机构性质 受委托组织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本溪市溪湖区民政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溪湖区困难家庭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条件的
定期检验及依据 是,根据本民发(2017)56号
办理公示 公示栏
办理查询 电话查询:024-45836903
办理地点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日月岛街道办事处 大柳峪村委会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四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45836903;监督投诉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206A溪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政专业综合窗口;网上咨询地址:http;//zwfw.benxi.gov.cn;邮箱:xhmzj_ywtb@163.com
备注 低收入 家庭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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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按户申办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残疾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残疾证明
材料依据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 明确城市低保边缘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实际受益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比照低保相关程序执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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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收入、财产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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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劳动能力、收入、财产证明
材料依据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 明确城市低保边缘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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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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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材料依据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 明确城市低保边缘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
出具单位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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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个人申请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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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个人申请
材料依据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 明确城市低保边缘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实际受益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比照低保相关程序执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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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情况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0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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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情况证明
材料依据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 明确城市低保边缘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实际受益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比照低保相关程序执行。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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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溪湖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
办结 溪湖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当场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要求出具说明。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