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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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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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依据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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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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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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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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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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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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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4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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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其他 |
1 |
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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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
材料依据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其他 |
原件份数 |
1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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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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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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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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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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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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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材料依据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1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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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证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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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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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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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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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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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4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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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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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材料依据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
出具单位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份数 |
1 |
复印件份数 |
0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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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营业执照(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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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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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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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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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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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4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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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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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材料依据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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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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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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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4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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