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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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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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68XE200013101200004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5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权限划分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申请考核单位、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申请考核单位、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申请考核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申请考核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一)地(市)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二)省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省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四)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http://www.lnzwfw.gov.cn/ | ||||||||||||||
办理查询 | http://www.lnzwfw.gov.cn/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材料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处)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22958622 (024)96315-1-1506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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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技术资料(如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否 | 查看详情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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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考核 | 行政审批处 |
审查 | 行政审批处 |
决定 | 分管副局长 |
办结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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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网站下载电子证照。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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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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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术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8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 审评中心 | 否 | 无 | 30个工作日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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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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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邮编:1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