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地址名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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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200001190387H300011601500008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等不计时环节。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
权限划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
受理机构 |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
禁止性要求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xzspzx.tieling.gov.cn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24-72853335
现场查询: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四楼环保局窗口
网上查询:http://sxzspzx.tieling.gov.cn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 铁岭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服务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7:00(中午不休息) |
咨询联系电话 |
电话咨询:024-72853335
现场咨询: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铁岭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