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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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200MB1916977R30001310030002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6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实地审查、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723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
权限划分 |
市、县级 |
受理机构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办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业务 |
禁止性要求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网上年报,《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办理公示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铁岭政务服务网(http://sxzspzx.tieling.gov.cn/) |
办理查询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铁岭政务服务网(http://sxzspzx.tieling.gov.cn/)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 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http://172.20.2.66/ |
咨询联系电话 |
1、电话咨询:行政审批分局:024-72682288、开发区分局:024-74290097、物流园区分局:024-72813315
2、现场咨询:行政审批分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 铁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开发区分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物流园区分局:铁岭市新城区钻石路东北城F16幢“双创服务”办事大厅 |
监督投诉渠道 |
024-12345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