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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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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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400318738822W300012300400026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权限划分 | 市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 ||||||||||||||
受理机构 |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 ||||||||||||||
禁止性要求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相关要求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
办理查询 | 网上查询: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查询电话:0429-2193093;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14窗口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锦葫路54号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9-2193093;收信及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网上咨询地址:葫芦岛市政务服务网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29-2193099,监督投诉举报邮箱:hldzwfw@163.com,监督投诉举报网址: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
备注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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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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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辽宁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系统对接确认单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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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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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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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
审核 | 医政医管科 |
办结 | 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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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窗口领取或邮递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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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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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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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对药师有什么要求? | 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
互联网医院是否需要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 | 需要完成与辽宁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对接。 |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有什么要求? |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 |
互联网医院如何与省级平台对接? | 请与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4-81006150。 |
政务服务申请材料档案格式有什么要求? | 根据《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文字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计算机打印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材料。二是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申请材料页数较多不便逐页加盖印章时,也可以采用加盖骑缝章的形式。三是申请材料如有更正,须在更正处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确认。四是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型纸;纸张大于A4型纸的,应当折叠成A4幅面;纸型小于A4型纸的,应当用A4型纸投裱。五是申请材料无需装订,不得有订书钉、骑马钉等金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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