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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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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事项编码 11211400MB18881602300012017700007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权限划分 1.县级受理; 2.县级材料审查同意报市级审核; 3.市级材料审查同意报省级审核或审批。其中,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省级审批。 4.省级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审核同意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其中,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审批。
受理机构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市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自然人
禁止性要求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1.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3.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 4.违反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配额规定进行捕捞; 5.向渔业水域倾倒污物、超标排放污水等有毒、有害物; 6.在养殖水域内浸泡和清洗有毒、有害器皿,或者使用对渔业资源有害的清洗溶剂; 7.其他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定期检验及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三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网上查询: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查询电话:0429-2193090;查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D31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锦葫路54号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D31综合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29-2193099,监督投诉举报邮箱:hldzwfw@163.com,监督投诉举报网址: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备注 渔业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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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上报部局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上报部局时) 3.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原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注销证明原件(捕捞渔船淘汰后或因海损事故灭失后制造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提供)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复印件(购置、更新改造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供,复印件,上报部局时) "5-1.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购置或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提供) 5-2.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提供 5-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补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提供) " 6.购置渔船需提交买卖协议 二、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上报部局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上报部局时) 3.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原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注销证明原件(捕捞渔船淘汰后或因海损事故灭失后制造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提供)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复印件(购置、更新改造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供,复印件,上报部局时) "5-1.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购置或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提供) 5-2.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提供 5-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补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提供) " 6.购置渔船需提交买卖协议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材料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出具单位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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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出具单位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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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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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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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出具单位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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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材料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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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0 1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1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xls
样例下载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样表.xls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渔船渔港监督科
审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渔船渔港监督科
办结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渔船渔港监督科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渔业捕捞许可证 现场领取或邮寄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