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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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400MB18881602300012017700007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期限说明 |
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
权限划分 |
1.县级受理;
2.县级材料审查同意报市级审核;
3.市级材料审查同意报省级审核或审批。其中,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省级审批。
4.省级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审核同意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其中,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审批。 |
受理机构 |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决定机构 |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 自然人 |
禁止性要求 |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1.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3.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
4.违反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配额规定进行捕捞;
5.向渔业水域倾倒污物、超标排放污水等有毒、有害物;
6.在养殖水域内浸泡和清洗有毒、有害器皿,或者使用对渔业资源有害的清洗溶剂;
7.其他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三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
办理公示 |
无 |
办理查询 |
网上查询: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查询电话:0429-2193090;查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4号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D31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锦葫路54号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D31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9-2193090;网上咨询: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咨询邮箱:nyncjfgk@163.com。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29-2193099,监督投诉举报邮箱:hldzwfw@163.com,监督投诉举报网址:葫芦岛政务服务网http://zwfw.hld.gov.cn/ |
备注 |
渔业捕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