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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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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事项编码 12100000001100345W200015400400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期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气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气象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2.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 31224-2014)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2-2014)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31223-2014)或《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省气象部门网站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024- 83988605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2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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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同时符合下列行政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准予批准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2.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 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材料依据 按照《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五条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样例下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样例).doc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申请人为公民的不用提交。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申请人为公民的不用提交。
材料依据 按照《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五条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楼盘规划图.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政府部门核发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材料依据 按照《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五条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出具单位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与气象局位置相对图.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自备 0 0 查看详情
办理材料详情
材料名称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材料依据 按照《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五条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出具单位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原件份数 0
复印件份数 0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空表下载 样例下载 委托代理协议书.jpg
容缺受理书空表下载 容缺受理书样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样表下载
备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政策法规处
委托专家评审评议 观测与网络处
认定 局领导
办结 政策法规处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窗口负责邮寄送达。 样例1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委托专家评审评议 按照《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七条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和专家论证。 具备工程测量(规划测量)资质的单位和具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磁环境测试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 60个工作日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