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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企业养老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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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企业养老保险部分)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5001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印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大厅、网点、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移动终端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查询服务。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专门窗口、自助终端、电话、移动终端、网站、国家社保平台等方式查询其个人权益信息。 参保职工需要书面查询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供。 参保职工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
权限划分 省级 市级
受理机构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适用范围 省级企业 中央企业 鞍钢企业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中央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窗口;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3楼鞍钢中心窗口; 企业:电话024-22833833 鞍钢中心:0412-6318041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和平北大街59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3楼鞍钢中心窗口(为鞍钢集团等服务)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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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单位已参保缴费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申请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央企中心
受理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央企中心
办结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央企中心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现场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