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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企业养老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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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企业养老保险部分)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567J2002014005001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及领域 法人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期限说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大厅、网点、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移动终端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查询服务。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专门窗口、自助终端、电话、移动终端、网站、国家社保平台等方式查询其个人权益信息。 参保职工需要书面查询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供。 参保职工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
权限划分 省级 市级
受理机构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通办范围 全省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决定机构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机构性质 授权组织
适用范围 省级企业 中央企业 鞍钢企业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办理查询 窗口
办理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经办窗口 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46号3楼经办大厅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咨询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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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企业:企业参保登记,企业经办人员申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详情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环节
环节名称 承办处室
受理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企业养老部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现场
办件公示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