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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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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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54Y2000168005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 ||||||||||||||
权限划分 | 无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审批处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从事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无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83988615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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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一式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申请单位的文物保护条件、实验室、技术、安全材料(一式三份)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申请单位制定被保留出土文物用于科研的计划书(一式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0 | 0 | 是 | 查看详情 |
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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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行政审批处 |
承办 | 文物保护处 |
专家鉴定评审 | 文物保护处 |
审核 | 文物保护处 |
批准 | 厅领导 |
办结 | 行政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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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下发从事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许可批文 | 现场领取或邮递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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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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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家鉴定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专家库 | 否 | 无 | 20个工作日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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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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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邮编:1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