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辽宁省数据局(省营商局)辽宁省数据中心
技术专线:(024)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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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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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735L221011606700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法人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工作日 | ||||||||||
期限说明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核设施建造申请书;(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二)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权限划分 | 按照国家、省、市、区县环评文件审批目录确定审批权限 |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通办范围 | 跨村(社区)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否 |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适用范围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官网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三楼综合窗口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62788545 |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
备注 | 无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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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众参与说明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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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批版;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 ||||||||||||||||||||||||||||||||||||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包含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公开内容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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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承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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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 |
审查(专家评估) | 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 |
审批决定 | 生态环境厅审批处 |
办结 | 生态环境厅审批处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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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 | 环评批复 |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
样例1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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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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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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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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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邮编:110033